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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一定要清盤嗎?



 

周老太自上世紀七十年代,便經營這間屋邨士多,售賣糧油雜貨。因貨真價實,一直深受街坊愛戴。唯她老人家年事已高,下一代又不願接手,加上網店盛行,生意越來越難做。


周老太計劃將士多結業,但聽說解散公司的程序很麻煩。什麼股東決議、債權人會議、刊憲等等,搞得她一頭霧水。


究竟解散公司,有沒有一種「既快捷又經濟」的方法呢?


 

解散公司的方法大致分為三種,包括撤銷註冊(Deregistration)、剔除註冊(Striking off)和清盤(Winding up)。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將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及將公司解散。清盤的程序及步驟比較繁複,例如要股東決議通過、召開債權人會議、於特定時間刊憲等等。為免發生不合規的事情而耽誤清盤,或徒增支出,最理想的做法是聘用經驗豐富的清盤人處理。


而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權力,讓處長可依例將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的公司名稱,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亦即是說,公司不可以申請剔除註冊。


至於撤銷註冊,就是一種相對簡單和經濟的方法,將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解散。


首先,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才可以申請撤銷註冊:

  1. 本地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

  2. 所有成員同意撤銷註冊;

  3. 在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4. 沒有未清償的債務;

  5. 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6. 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7. 已取得《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以下簡稱「不反對通知書」)


確定符合以上條件後,申請人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將填妥的公司註冊處表格NDR1、不反對通知書及費用$420交予公司註冊處。


一般來說,申請人會於五個工作日內,收到公司註冊處發出有關「確認收到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如公司註冊處處長在憲報公告刊登後三個月內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在憲報刊登另一公告,該公司即告解散,而申請人會收到有關通知。整個過程大概需時五個月。


撤銷註冊程序雖然相對簡易,但有三點需要留意。


第一,公司一旦解散,其名下所有財產將當作無主財物而歸屬香港政府。所以,申請人最好在提出申請前尋求專業意見,確保公司的財產已妥善處理。


第二,申請人須於結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否則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一年。


第三,公司的董事、成員或債權人及其他因該項撤銷註冊而感到受屈的人,可於20年內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而恢復註冊的公司則會被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不曾解散一樣,變相留有手尾。


 

如果你有解決不了的公司合規問題,不妨留言給我,我會盡量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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