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紙最早出現於西漢時期。當時的紙以麻的纖維製成,主要用作包裹貴重物品。及至東漢時間,蔡倫大幅改良了造紙術,利用麻和樹皮製成適合書寫的紙。
二千年後的今天,紙仍然是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物品之一。紙,讓前人的知慧與經驗得以流傳後代,讓後人不用重蹈前人覆轍。紙,亦在記錄資料上佔有無可取代的地位。無論經典名著、科學論文、交易買賣,都透過紙這一載體完成。
時至今日,社會提倡環境保護、投資者關注ESG (“Environment, Social and Governance”)、企業推行無紙化,都有助減少紙張的使用。
那麼,稅局是否接受以電子格式保存的業務紀錄作為稅務紀錄呢?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每位經營者都須要就其入息和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並保存最少七年。未能保存足夠的紀錄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
直到《電子交易條例》生效,稅局收到不少查詢有關以電子格式保存業務紀錄的疑問,因此特意出版了一本小冊子(《稅務局是否接受以電子格式保存的業務紀錄作為稅務紀錄》)供公眾查閱。
於小冊子中,稅局表明接受納稅人把原本文件的圖像保存在唯讀光碟或唯讀型數碟多功能光碟中,而不把原本文件保存。
前提是要符合《電子交易條例》第8條所例明的條件,即:
包含於電子紀錄內的資訊仍然可供日後參閱之用;
該電子紀錄以原來產生、發出或接收時的規格保留,或者以另一種規格保留,但必須具有可準確表達原來產生、發出或接收的資訊的顯示能力;以及
保留了如何找出電子紀錄的來源、接收終點、發出或接收日期及發出或接收時間的相關資訊。
舉個例子:以黑白掃描一份經過綠色螢光筆劃過的買賣合約,便可能不符相關要求。因為綠色螢光筆的部分在黑白文件下會顯示為黑色方塊,未能「準確表達原來產生」的資訊。
另外,可能會有年輕的讀者不知何為光碟。確實光碟這個載體已是「瀕臨絕種」,在市面上已不多見。就算找到光碟,可能也找不燒碟機。
稅局要納稅人以光碟保存,並非強人所難。只是該小冊子寫於2009年,當時仍未普及USB或雲端,所以才會出現光碟一詞。只要納稅人跟足《電子交易條例》第8條所例明的條件保存業務紀錄,到時可再與稅局溝通以何載體交付相關資料。
其實,稅局對報稅電子化的發展已有方向。例如,加強現有的電子稅務平台、鼓勵更多企業自願以iXBRL格式的文件報稅、開發稅務代表平台等,目標是於2025年建立一個更便利的電子報稅系統。由此可見,稅局與時並進,相信不會局限於一張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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