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99課稅年度起,居所貸款的利息支出便可從應課薪俸稅入息或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算的入息總額中扣除。可扣除年期由最初的10年,延長至15年(2012/13課稅年度起),再延長至20年(2017/18課稅年度起)。
這個扣除項目相對清楚易明,然而仍有不少值得留意的事項。所以,我會在這篇文章中,提出五問並講解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問:
夫婦二人同住於一個聯權共有的住宅,該住宅由其中一人以貸款購買並且支付全部的貸款利息。假設於2021/22課稅年度,他一共支付了HK$80,000的按揭利息,那他是否可申索扣除全數HK$80,000的利息呢?
在這個案中,他只能申索扣除HK$40,000的利息支出,因為居所貸款利息的扣除額須按照聯權共有人的人數計算。亦即是說,作為業主但沒有貸款的另一半,就享用不到居所貸款利息扣除此稅務優惠。
第二問:
父母兩人多年前以貸款買下了這個單位,並與女兒同住多年。父母已退休一段日子,所以供樓責任便落在女兒身上。那女兒可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呢?
女兒並不符合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資格,因為她並不是該住宅的業主。而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人士必須是該住宅的合法業主,且業權以土地註冊處擁有人紀錄為準。以最近一份財政預算案建議的住宅租金開支扣除比較,連租客繳付的租金也可作扣除,女兒只能白白繳付供樓利息而未能享受稅務扣除的優惠。
第三問:
夫婦兩人各自擁有一間住宅,他們是否可以就各自己的住宅單位分別申索扣除所繳付的貸款利息呢?
有沒有人在腦中閃過的答案是可以呢?有人可能會說,夫婦兩人分開評稅,不就可以各自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嗎?我認為這條問題更似是人情世故邏輯題。各位要留意,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重點是居所兩字。只有該住宅作為納稅人的主要居所,才可以申索此項扣除。如果夫婦二人各自申索扣除自己貸款購買的住宅,是不是代表他們沒有住在同一個地方呢?
第四問:
夫婦二人已分居,並正在辦理離婚手續,他們能否就各自的住宅分別申索扣除所繳付的貸款利息呢?
由於二人已分居且辦理離婚手續,很有可能永久分開,所以稅務局接納他們各有不同的居住地方。因此,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他們各人均可就自己的住宅申索扣除所繳付的貸款利息。
第五問:
第二按揭、重新按揭或透支帳戶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能否獲得扣除?
答案的中心思想是:所取得的貸款是否直接用於購買其住宅。
舉個例子,納稅人向銀行承造了相當於其住宅購入價的60%按揭,再從物業發展商獲得第二按揭,以買入一個住宅單位作為主要居所。那兩筆按揭所產生的利息便可作為居所貸款利息扣除,扣除額不超過訂明的上限(以2021/22課稅年度為例,上限為$100,000)。
另一個例子是,納稅人見自己的物業升值不少,加按套現後得到一筆資金作投資,這筆重新按揭貸款所繳付的利息就不可作為居所貸款利息扣除。
其他有用資訊
稅務局亦為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編制了釋義及執行指引,即《DIPN 35 (Revised)》,有興趣的讀者可按連結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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