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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什麼責任?(上)



 

根據破產管理署公佈的統計資料顯示,2021年頒佈了32張取消資格令,被取消資格的平均時間為2.84年。


於1997年至2021年間,法院共頒佈了847張取消資格令,最短的取消資格時間為1年,最長為13年又10個月。


董事資格被取消的原因,可以是該董事沒有履行董事的責任。那董事有什麼責任呢?


 

董事責任指引

董事的責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規。如果該董事沒履行其董事責任,或須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亦可能會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由於法庭判例較為複雜和難於查考,公司註冊處出版了《董事責任指引》,概述了董事在執行職能和行使權力時應遵守的十一條原則。


一般原則

  1. 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2. 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並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3. 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4. 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5. 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

  6. 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7. 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8. 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權的用途

  9. 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的個人利益

  10. 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決議

  11. 備存妥善會計紀錄的責任


這篇文章作為引子,條例了十一項董事應遵守的一般原則。後續文章會為讀者詳細說明每一項原則的意義和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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